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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估价依据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现在备考已经开始,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计案例与分析》科目第一章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估价依据

  估价依据是指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估价标准,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

  估价依据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估价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

  2)有关估价标准,包括房地产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意见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地方标准等;

  3)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和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如估价对象的面积、用途、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等;

  4)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

  所列的估价依据要有针对性,不能滥列估价依据,不能将已过时或者失效的估价依据列出。

  1.所有的估价报告在估价依据中必须要有《房地产估价规范》,若没有,在案例考试中可以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并且必须最新年份的估价规范

  2.抵押目的的估价在估价依据中应有《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若没有,在案例考试中可以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3.房屋征收估价在估价依据中应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若没有,在案例考试中可以作为错误予以指出。

  4.如果是在建工程,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还必须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往年考点】

  2009年:“估价依据中缺《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2011年:“不应将已过时的估价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列出”。

  2013年:估价依据应在估价原则后,或估价原则应在估价依据前。

  2014年估价依据中缺《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严格讲,在估价依据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应放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中。

  2016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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