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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收集估价所需材料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现在备考已经开始,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理论与方法》科目第十章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收集估价所需材料

  1.估价所需资料的分类(四类):

  ①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②估价对象及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收益、开发成本等资料;

  ③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值、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④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2.资料类型取决于拟采用的估价方法:

  ①比较法应收集交易实例资料;

  ②收益法主要收集收益实例资料;

  ③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主要收集成本实例资料。

  3.收集资料的渠道(六渠道):

  ①要求委托人提供;

  ②在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时获取;

  ③查阅估价机构自己的资料库;

  ④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查阅;

  ⑤询问有关知情人士;

  ⑥查阅有关报刊、网站等媒体。

  4.估价师对资料的质疑

  《资产评估法》第十二条,估价师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资产评估法》第十八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执行估价业务所需的估价对象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估价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估价委托合同的要求,终止估价程序。

  虽然通常会在估价委托合同中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其知悉的估价所需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及准确的,没有隐匿或虚报的情况,甚至《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但估价师也要合理怀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对其提供的资料应进行检查

  对自己收集的资料也应进行检查。当委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的,应查看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不得仅凭复印件判断或假定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

  当为鉴证性估价的,应依法对收集的作为估价依据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资料收集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以便需要时查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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