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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估价委托合同内容构成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现在备考已经开始,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第一章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估价委托合同内容构成

  估价委托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1)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如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估价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和住所。

  (2)负责本估价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和注册号。每个估价项目应至少明确一名能够胜任该项目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3)本估价项目的基本事项,包括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和价值类型。

  (4)委托人应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包括资料的目录和数量,如委托人应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如历史交易价格、运营收入和费用、开发成本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等)。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信息和其他资料,可以要求委托人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提供必要的帮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应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估价活动予以回避等。

  (6)估价机构的权利和不得有的行为,如委托人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或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评估机构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等。

  (7)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预。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等。

  (8)估价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保守估价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隐匿或虚报的情况,应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收集估价所需资料。

  (9)估价费用及收取方式;

  (10)估价报告及其交付,包括交付的估价报告类型、份数以及估价报告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例如交付的估价报告是鉴证性报告还是咨询性报告,是法定评估业务估价报告还是一般鉴证性估价报告,是仅提供估价结果报告还是既提供估价结果报告又提供估价技术报告。在确定估价报告交付期限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质完成该估价项目,不能“立等可取”。

  11)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此外,合同中还应注明估价委托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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