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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估《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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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房估《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十章):

  1.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免征房产税的情形(P235)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3.政策性免税的情形(P238)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4.纳税人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等均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内。

  5.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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