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房地产估价师
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房估制度与政策:商品房屋转租

  商品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商品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如转租所承租的房屋,在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在房屋出租人同意的条件下,房屋承租人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除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部门规定外,还必须具备出租人同意转租证明。转租合同也必须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新的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亮亮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识别进入小程序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

学习资料包免费领取

学习计划知识大纲

历年试题备考方法

一键领取
前往建设工程教育网APP查看 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0
0
0
0
评论
下载APP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添加老师微信号
回复报考专业进群
已加入购物车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