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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理论方法:实地查勘程序和记录

  在实地查勘时,一般需要委托人和被查勘房地产业主等当事人到场,估价师要认真听取他们关于估价对象的情况介绍,详细询问估价需要弄清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和数据记录下来,形成“实地查勘记录”。

  在委托人是被查勘房地产业主的情况下,进行实地查勘通常会较顺利。但一些估价项目的委托人不是被查勘房地产业主,甚至与被查勘房地产业主有利益冲突,如在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估价中委托人是人民法院,在房屋征收估价中委托人是房屋征收部门,这种情况下进行实地查勘通常会遇到困难,为此,估价师一是可要求委托人与被查勘房地产业主事先做好沟通,二是自己向被查勘房地产业主说明来意和相关情况,争取其理解与配合。

  为避免实地查勘时遗漏应调查的内容,提高实地查勘工作效率,应事先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和估价目的制作相应的实地查勘记录表,在实地查勘时再按该表进行调查及填写查勘结果。实地查勘记录应包括查勘对象、查勘内容、查勘结果、查勘人员(包括估价师)以及查勘日期等。执行实地查勘的估价师可以用照片等方式证明自己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另外,还应尽量要求委托人和被查勘房地产业主等当事人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房屋征收估价应按有关要求,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有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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