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报告经内部审核合格后,负责该估价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上签字(打印姓名、注册号并签名),估价机构应在《致估价委托人函》上盖章,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可在《致估价委托人函》上盖章或签字,并注明致函日期。该估价项目如果有其他人员协助估价或者聘请了外部专家、有关专业机构给予专业帮助的,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协助估价的人员、给予专业帮助的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内容。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估价机构合作完成的估价项目,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关于估价报告签字、盖章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有至少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地产估价机构盖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可以只签字不盖印章,也可以既签字又盖印章。盖章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负责。
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一般应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估价报告完成签字、盖章等手续后,估价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将估价报告交给委托人。在交付估价报告时,为避免交接不清引起的麻烦,可由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接收人在《估价报告交接单》上签收(接收人签字并填写收到估价报告的日期,此即估价报告交付日期)。
责任编辑: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