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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估价方法选用的原则和标准

1.选用估价方法的总原则

在评估一宗房地产的价值时,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都应选用,不得随意取舍。如果确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选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不选用的理由。

2.选用估价方法的技术性准则

一般情况下,有条件选用市场法估价的,应以市场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地产估价,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估价,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法估价,在估价对象目前没有收益或本质上没有直接产生收益能力而不宜采用收益法估价,以及在估价对象没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而不宜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的情况下,可以将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3.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法估价的涵义

(1)对同一估价对象选用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是指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估价方法均是用于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价值,而不包括估价方法之间引用的情况。例如,某在建工程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其中的开发完成后价值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则此估价项目实际上只采用了假设开发法一种估价方法,而不是采用了市场法、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三种估价方法。

(2)对同一估价对象不同组成部分(如土地和建筑物,或者不同楼层)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法估价的,不属于估价方法之间引用的情形;换言之,应认为是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估价。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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