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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估《案例与分析》知识点: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将在2016年10月15、16日进行,考生朋友们正在紧张的备考中,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分享了房估《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及实际情况,遵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估价对象属于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地产,因此决定选取收益法作为本次估价基本方法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在测算房地产收益时,选取比较法求取。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报酬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只选用了一种方法且未说明选用一种方法的原因或不选用其他方法的原因。

在案例考试中,在技术报告的“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中没有对未选用的估价方法说明理由的,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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