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时,专家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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