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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