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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国有土地

房估知识点: 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008年试题】国有土地所有权由( )代表国家行使。

A.国务院

B.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市、县人民政府

D.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参见教材P11。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的范围: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有下列4种:

①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②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

③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④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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