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房地产估价师
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2017房估《相关知识》知识点:物权概述

房估知识点: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物权的分类

物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自由创设。我国民法体系中规定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对物权做如下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如:所有权和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它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某一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则乙不能再说该物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它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包括:

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在物权与物权之间,也有效力强弱的问题。一般来说,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权和所有权,在抵押物处置时)

(3)追及效力。它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四)物权的特征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民事权利主体随意创设。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均需采取公开的,表现物权变动的方式,即登记。

(3)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于一般的债权。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的担保物权,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miemie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识别进入小程序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

学习资料包免费领取

学习计划知识大纲

历年试题备考方法

一键领取
前往建设工程教育网APP查看 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0
0
0
0
评论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添加老师微信号
回复报考专业进群
已加入购物车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