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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估《相关知识》知识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房估知识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特点: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物权由物权请求权予以保护,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权利。合同债权受合同法保护。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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