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60 |
均为96 |
公路 |
铁路 |
民航机场 |
港口与航道 |
水利水电 |
电力 |
矿山 |
冶炼 |
石油化工 |
市政公用 |
通信与广电 |
机电安装 |
装饰装修 |
建筑工程 |
矿业工程 |
机电工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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