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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

2021年一级建造师已经进入备考阶段,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安监部门对涉及安全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

■采取停电措施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监部门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住建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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