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级建造师备考进入冲刺阶段,由于一建考试知识点繁多,很多同学会出现记不住、记不牢,怎么办?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20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拿起小本本记起来!
一建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高频考点:抵押权
【考频指数】★★★
【考点精粹】
1.抵押的概念
(1)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难点】抵押的特点
(1)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2)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造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抵押权的生效
(1)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必须登记)
1)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造物。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愿登记)
1)其他财产
5.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抵押物的转让
(1)转让抵押物
应通知抵押权人(无须征得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超过的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不能直接约定,抵押到期直接将物转让给抵押权人(想想为什么)
8.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1)登记生效类
全部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类
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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