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个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材料供应商在2009年6月1日向承包商交付货物100吨。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标的物价款的5%,该商品属于政府定价商品,其价格变化见下表。如果材料供应商在2009年8月1日才交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
A.上面的事件属于材料供应商违约
B.材料供应商应该支付违约金4000元
C.材料供应商应该支付违约金4500元
D.材料供应商共可收回76000元
E.材料供应商共可收回85500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政府定价产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供应商应提交货物而获得货币,但供应商违约,本着惩罚他的原则,他获得的货币就应该少,则按就低原则,按800元计,800×100=80000元。再考虑违约金。违约金是80000×5%=4000元,实际收回款项80000-4000=76000元。参见教材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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