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施工合同管理,一级建造师考试涉及考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我们可以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梳理。这样备考,效果才能比较好。今天,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一级建造师考试知识点施工合同管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F420035 施工合同管理
一、进度管理
1.进度计划
(3)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进度计划修订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3.开工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完工
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5.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章。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2)承包人原因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二、变更管理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3)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6)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4)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暂估价的管理要求有:
1)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2)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3)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处理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三、价格调整
1.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调整公式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四、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
(4)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预付款
1)预付款的定义和分类
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
3)工程预付款保函
(1)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
(2)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3)当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要求履约保证金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
4)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公式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20%;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80%~90%。
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质量保证金
1)预留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进度支付时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可以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期限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而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退还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号),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5.完工结算
1)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3)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6)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7)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6.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6)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7)最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务结束。
不再强制规定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五、违约管理
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六、索赔管理
1.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约定办理。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发包人的索赔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2)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索赔相同,延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通知应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前发出。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延长期。
(4)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5)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合同争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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