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宜留置在基础、楼板、梁的顶面,梁和吊车梁牛腿、无梁楼板柱帽的下面。
2.与板连成整体的大截面梁(高超过1m),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mm处。当板下有梁托时,留置在梁托下部。
3.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置。
4.有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中1/3范围内。
5.墙: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6.双向受力板、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拱、穹拱、薄壳、蓄水池、斗仓,多层钢架及其他结构复杂的工程,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
7.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N/mm2;
(2)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以及软弱混凝土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且不得积水;
(3)在浇筑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缝处刷一层水泥浆(可掺适量界面剂)或铺一层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
(4)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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