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相关税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税率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
2.教育费附加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税率 |
3% |
规定 |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再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补贴 |
3.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税率 |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项目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4.房产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
■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
计税依据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房产出租的,为房产租金收入 |
税率 |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免征房产税的项目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5.车船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 |
免征车船税 |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可减征或免征项目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 |
6.印花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应纳税凭证 |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
税率 |
比例税率/按件定额 |
免税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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