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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建《工程法规》答疑精华:需役地、供役地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进行中,为了帮助二建考生高效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关于“地役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地役权答疑总结

  详细问题描述:

   需役地,供役地区分不好。需役地发生转让,和供奴役地发生转让时怎么区分,理解不了~

  答疑老师回复: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举个例子,比如说甲要在A处建个工厂,这个工厂的车辆必须通过乙B处的路才能正常进出,那么A处就是需役地,B处就是供役地。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规定。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即使供役地或者需役地被分割,地役权在被实际分割后的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仍然存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产生了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时,地役权在部分转让后的需役地的各个部分上依然存续。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为整个需役地提供便利,如果土地的用益物权已经部分转让为各个部分,这种为需役地的便利而使用供役地的需要与权利,也应当继续存在于已经被部分转让的需役地上。所以,地役权也应当在需役地被部分转让后的各个部分继续存在。例如,甲为取水方便,在乙地设定了取水地役权,后甲将自己的需役地一分为二,分别转让给了丙、丁,并办理了登记。丙、丁到乙地取水,遭到阻拦。本案中,需役地虽被分割为不同部分,但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新的权利人丙、丁仍然可以在乙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乙不得阻止丙、丁行使取水地役权。

  但是,如果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部分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与部分转让后的地块有关系时,那么,地役权就只在其有关部分继续存在。例如,甲地的东部住宅与乙地相邻,甲为了观海就与乙签订了眺望地役权,要求乙地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后来,甲地东部分割给了丙,西部分割给丁,但甲的眺望权只与丙有关而与丁无关,此时,受让人丙继续享有地役权。

  约束力:

  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上设立了一个通行的地役权,在供役地被分为A.B两地块时,如果这两地块中均有涉及已设立的地役权的内容,则A.B两地块均必须继续承担允许需役地人通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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