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施工单位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应负责返修。 (8)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