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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评审准则

  自1996年起,建设部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有关问题的精神,为减少奖项,将“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建筑工程鲁班奖”这两个奖项合并,定名为“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并决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报建设部审定。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

  “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鲁班奖”公布后,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向获奖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被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为记录这一荣誉,中国建筑业协会还会把“鲁班奖”编辑成册,将其载入建筑史册。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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