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与索赔在很多项目中,即使业主作了周密的计划和考察,土木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也是难免的,尤其是地下工程。例如在地下隧道开挖工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原掘进机械和方法要变更,这些变更涉及到计算应向承包商支付的额外费用以及确定为弥补这一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在有些情况下,工程师可能会指令承包商使用日工完成一些附加的次要工程。在合同期间的任何一个阶段,业主可能决定要修改合同,可能决定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对每一项改变工程师必须准备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通知书给承包商,变更通知书中应计算变更工程造成的费用变化以及给承包商费用的增减额。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付金额应根据工程量单中的相应的投标单价计算。但单项工程指令增加或减少部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时,承包商有权要求调整单价,而此时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标时的单价分析清单作为支持文件,而且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投标单价中已经考虑了相应的利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工程师可能会对指令单价下调而不是上浮,所以承包商在提出由于工程量增加而要求调整单价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仔细对比。
如果变更项目达努价位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之内,而且很难从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中推导出来,这就需要工程师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未能达成协议,工程师有权根据合同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但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的理由提出来索赔。在任何时候,接到工程师变更指令后,承包商必须对变更项目进行施工,不能以任何理由导致延误。
工程索赔通常有两类:1)可以根据合同随时解决的;2)需要司法解释或经征求工程师意见后提交争端调解委员会或最终提交仲裁解决的。
为有效处理索赔并尽量减轻对工程合同的负面影响,最关键的事无论是工程师代表还是承包商的代表,在整个合同期间要保存如下全面详尽的纪录:现场日记、进度资料及照片、人力和设备损耗、周报和月报、更新的施工计划、会议记录、现场指令、变更指令、图纸发布登记、财务卷宗、往来函电卷宗等,并就特别事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索赔报告及程序性文件。
为弥补费用和损失,承包商按照既定的、商定的程序提交其索赔要求。这种索赔主要有三种:
(1)追加工程:所追加的项目为工程数量表中已包含的项目,一般可以按合同单价得到支付并得到相应的工期延长。当追加数量超过合同规定时,承包商有权提出单价变更。
(2)业主违约:由于业主的违约而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可由承包商提出合理的费用增加及相应的工期延长。但如何落实索赔费用是一大难点。因此索赔值的计算方法应运用国际上工人、惯用和惯例的基本原则,在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及调解人等之间达成共识。承包商在计算费用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计算方法,如实际费用法、总费用与修正费用法、分项法等。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1)实际损失中,应注意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别,一切实际损失都必须以出具的证明和证据为准;2)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时,应扣除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应自己承担的风险部分;3)对已定标准的费用项目,除非变更超过合同规定,原则上不宜扩大其计算值;4)索赔的典型案例所采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基本上是国际工程索赔处理时的“公理”,承包商应学会应用。
(3)无法预见:因无法预见特定事件而被迫发生的延误,须提交索赔报告,其评估过程分3个步骤:1)订立索赔处理原则,即相关条款;2)调查索赔的起因,特定事件怎样即在多大程度上给承包商造成了实际损失和延误;3)估算应付金额,计算并核实所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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