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已经开启,面对繁杂的知识点,如何能够记住关键点?每个关键点的高频知识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高频考点知识,希望能够对你们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017、2016、2015、2014、2013、2012年考点)
【考点精讲】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1.一般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1)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合同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在诊断、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其他。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失踪的;
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
5.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6.其他。
六、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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