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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四、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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