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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纠纷法律制度知识点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是需要我们一点一点去积累的。为此,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分享二级建造师纠纷法律制度知识点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希望能帮助各位小伙伴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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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二、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就医除外);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有多个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任何一个均可。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所在地;未登记的,以实际所在地为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2.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法院对提出的异议应审查;

  4.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速记点评】本题考频指数较高,多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适用的专属管辖。

  【经典例题】

  1.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称为( )。

  A.级别管辖

  B.指定管辖

  C.地域管辖

  D.移送管辖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人民法院管辖。

  A.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

  B.原告住所地

  C.被告住所地

  D.合同履行地

  E.合同签订地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发生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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