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机系统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其用电容量的确定可按各设备用电容量的总和,再增加20%~40%的扩展容量。
2、非计算机设备用电容量,可按各附属设备用电容量总和确定。
3、供电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波动时间宜小于0.5s,当不能满足上述的规定时,可采取稳压或稳频稳压措施。
4、应在主机室内设置计算机紧急停电开关,实现对电源的控制。
5、在不容许停电场合用的计算机,应设置不停电电源装置,其蓄电池的支持工作时间不宜少于20min。
6、供电回路应采取在电源故障后恢复供电时,防止用电设备自起动的措施。
7、计算机房的照明供电不应与计算机用电同一回路供电。
8、机房内不同电压的供电系统应安装互不兼容的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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