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的基本措施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2.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财产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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