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
1.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协商妥协并达成协议,无第三方参与;
2.可以在任何阶段和解,即使已进入诉讼或仲裁,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仲裁裁决未作出。
3.和解达成的协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性质上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相当于新签了一个合同)。
4.一方不按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调解
1.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2.在我国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仲裁法》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对于收养、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也不受此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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