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并能证明文书已到达对方(如发催款函);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主张权利,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如发催款电子邮件);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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