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教育网

首页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二建工程法规知识: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注意】应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查封、扣押的实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的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Jsgcjyw

建设工程教育网二级建造师新课上线,网校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二级建造师考试规律、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高效备战二级建造师考试,打造零基础全科备考方案,全新课程套餐,快速提高分数,备考必修课!立即查看>>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学习资料包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考试大纲

历年试题备考指导

一键领取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识别进入小程序

添加老师微信
咨询享优惠

前往建设工程教育网APP查看 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添加老师微信号
回复报考专业进群
已加入购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