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2、试用买卖;3、招标投标买卖;4、拍卖;5、易货买卖。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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