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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核心知识点: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一、仲裁庭的组成(1人或3人)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二、开庭和审理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特例;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特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制。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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