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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建工程法规考前核心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距离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现在已进入备考冲刺阶段,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必会知识点,希望能够助考生们一臂之力。

以下为2019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还未复习的考生,不要着急,二级建造师超值精品班,最短学习路径,快速进步,报课成功即可马上学习! 课程详情>> 报课学习>>

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核心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二、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就医除外);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有多个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任何一个均可。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所在地;未登记的,以实际所在地为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

  2.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法院对提出的异议应审查;

  4.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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