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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核心知识点: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需要符合的条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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