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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他项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出让,划拨,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质上是利用空间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一宗土地的空间,可以分割为很多个三维立体“空间块”,分别成为独立的“物”,可以分别出让、转让等。

  国家可以将其用于公共用途或者另外出让,比如同一块土地地下10M至地上80M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建造写字楼,地下20M至地下40M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建造商场。

  与此相似,取得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能将其空间中的部分空间分割出来,转让、租赁给他人或者用它作价入股等,从而使该被分割出来的部分空间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2、宅基地使用权:

  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人从事种殖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地役权:

  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效益地权利。最典型的是地役通行权,

  例如,甲乙两单位相邻,甲单位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上下班通行的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单位的道路通行。

  于是,甲乙两单位约定,甲单位身乙单位支付使用费,乙单位允许甲单位的职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单位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5、抵押权。

  6、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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