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执业证后,受聘于某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该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均属合法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知情权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委托事务相关资料及真实情况。
3、请求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服务,当经纪人促成房地产买卖有双方达成了交易,或为顾客提供了咨询服务等,他便有权要求支付合理的佣金,作为他提供劳务的报酬。经纪人在完成受托的任务后,如果委托人拒不支付,受托人还有起诉权和胜诉权。
4、请求支付成本费用的权利
房地产经纪人在开展经纪活动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支出一些费用,如为寻找买主而支付的通讯费、交通费、广告费,带客户看房时所支付的展示费等等。经纪人在完成受托的任务后,有权要求支付这一类在经纪成本范围内的有关费用。甚至,即使经纪人未完成受托的任务,但确定支付了经纪成本费用,也可请求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一般应事先取得,有专门约定的依照约定的时间取得,在签订经纪合同时,最好能在合同的有关条款中说尽的说明。
5、要求权
受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及时接受事务处理结果并承担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委托人对事务的处理结果要负责,不能无故拒绝委托事务处理结果,也不得故意托延。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清偿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或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无意识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失,也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实际上是委托人的债务,理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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