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和应用的质量安全、经济合理,天津市勘察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9]338号)的要求,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DB29-110-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DB29-110-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其中,第3.1.1、3.1.5、4.3.2、4.4.3、7.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DB29-110-2004)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勘察院。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勘察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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