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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国务院令493号基本内容

来源于网络 2013-06-26
普通

  一、事故报告的原则

  1.时限性原则——及时、立即 2.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 3.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

  二、事故报告的主体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2.事故单位负责人;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5.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程序

  1.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县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

  4.特大、重大事故——省部级——国务院;5.较大事故——省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6.一般事故——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事故报告的时限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2.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3.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2小时内;4.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内

  五、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2.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3.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和性质;5.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

  6.防范和整改措施。

  另:一是要附具有关证据;二是事故调查组成员要签名

  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1.事故单位负责人 ——启动预案、组织抢救、防止扩大;

  2.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3.有关单位、人员 ——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做好记录;

  4.公安机关 ——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捕归案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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