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组织专家严格审查,并由专家在申请表上签字,对所审材料负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临时注册证书的;重复注册的;申报中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发[2007]7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中的一个专业进行申请,工程业绩中本专业工程数量应占50%以上。根据建设部通知要求,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以上四专业项目经理持证人员不得申报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四)颁发的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省内按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三级企业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五)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六)颁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
(七)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组织专家初审前15天将初审工作方案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专家名字、初审原则、要求等。初审期间,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及培训中心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初审结束后一周内将初审情况及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省建管局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
(八)各市应于4月10日前上报申报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九)每位申报人员需缴纳临时执业四年继续教育费800元,执业印章费88元,共计888元。合格名单确定后,由各市统一收取上述费用交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