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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实施注册建造师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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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健执字[2009]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确定从3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注册建造师执业。现将我省实施注册建造师执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的时间为2月28日,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开始执业的时间为3月1日。自3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工程项目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文件执行)3.为确保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平稳过渡,我省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的时间延期至6月30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推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指导和监控工作力度,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要在资质审查时严格核对专业人员注册情况,招投标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把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是否有注册建造师资格列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日常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审核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署文件的有效性,注册管理部门要对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建造师执业行为综合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大局、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得开展工作,抓紧做好实施建造师执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大力宣传实施注册建造师执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法规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报考建造师,为企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要加大对实施建造师执业工作的指导和监控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建设类企业平稳过渡和行业健康发展。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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