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三)根据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补充规定:
1、凡符合报考条件第二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①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②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①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②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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