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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为了解决在住房产权结构多元化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维修及更新、改造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2007年12月4日,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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