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的正确查处,山东省聊城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会商办法》(以下简称《会商办法》)。
检查某家企业时,发现给职工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案件承办人员仅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处罚依据不明确、不具体。聊城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赵勇在会商会议前,进行初审时发现这一问题后,查找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帽的国家强制标准GB2811-2007,然后进行重新取证。赵勇在会商会议上将精确测量的安全帽佩戴高度和垂直间距的相关数据予以出示,审议确认不符合国家标准,进而确定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据记者了解,《会商办法》确定了两种工作制度。第一种是集体审议制,对所有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拟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条款中含有自由裁量空间的,在下达处罚告知书前由案件承办人员、应急科、危化科、工商贸科、职业健康科有关人员和执法监察支队的副支队长及中层负责人进行案件会商。第二种是民主集中制,会商决定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加案件会商人员同意方能通过,并填写《行政处罚会商记录》,填写整理后由应急科存档。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加案件会商人员不同意案件承办人拟查处意见的,会后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少数不同的意见可保留,并做好记录。
会商五项内容分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办案的主体和查处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自由裁量)是否恰当。
聊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张涛告诉记者:“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避免执法随意性、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安监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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