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文物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将重大事故、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并挂牌督办,必要时可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
《办法》所称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发生被盗(掘)、火灾、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多次被盗(掘)、大范围破坏、重大火灾、倒塌损毁等安全责任事故;二、三级文物收藏单位及考古工地发生文物被调换、被盗、损毁、流失等安全责任事故;司法机关以及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未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致使涉案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受破坏及历史风貌遭受严重破坏,或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受严重破坏;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其他原因造成文物严重损毁、流失的安全责任事故。
《办法》提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文物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职能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直接责任。省政府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督察。各级政府应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县、乡、村、文物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
事故调查45日内完成 必要时约谈政府负责人
发生重特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文物部门报请省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处理。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辖市政府成立调查组处理。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成立调查组处理。
《办法》明确,文物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文物部门提交调查报告。上级政府应加大对下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并挂牌督办,必要时可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责问责机制,严格事故和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密责任划分原则,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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