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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法规政策: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5)装修工程-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概念辨析

(1)约定一个期限,反馈出质量上的缺陷

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起算。

(2)建筑作为一个产品,予以保修

即保修期,保修行为既有市场成分,又有法制成分。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存在下限。从实际竣工日期起算。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4.保修完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7.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谁的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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