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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需要的估价

房地产税收需要的估价

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10个)——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专门针对房地产设置),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特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从量定额征收(按占地面积计税),不需房地产估价。

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

正常——成交价格;

显著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价格。

②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差价。

③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价格。

交换,为交换价差。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房地产税(持有环节的税)

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及相关专业性业务。

纳税人认为多缴纳了税,可申请税务机关调整或重新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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