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险评估。
(二)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补偿、保障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五)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实施土地征收
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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